經調查,1992年 9月 28日曾頒發一本《國有土地使用證》:土地使用者為彭大雙,土地座落東西湖區柏泉連通湖六村,土地使用面積69.06平方米,國有土地使用證(證號:東國用(1992字第151001035號),土地登記確有錯誤。我局依據《土地登記辦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于2011年10月28日向彭大雙下發了《土地更正登記通知書》。因彭大雙未按上述通知書規定交回上述土地使用證書,辦理土地權利證書注銷等土地更正登記手續,F經報區人民政府批準,依法注銷上述國有土地使用證,該國有土地使用證書作廢。
特此公告。
武漢市東西湖區國土資源和規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