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神馬實業(武漢)有限公司于2008年6月,在東西湖區柏泉西湖周家門灣北未經批準占用農用地32.3畝(21553平方米)建馴馬跑道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和《湖北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決定處罰如下: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并按非法占用面積每平方米30元的標準處以罰款,合計罰款人民幣陸拾肆萬陸仟伍佰玖拾元整。(646590元)
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事人:東方神馬實業(武漢)有限公司
地 址:柏泉西湖周家門灣北
你單位于2008年6月,在東西湖區柏泉西湖周家門灣北未經批準占用農用地21553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建馴馬跑道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詢問筆錄 勘測筆錄 現場照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和《湖北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決定處罰如下:
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并按非法占用面積每平方米30元的標準處以罰款,合計罰款人民幣陸拾肆萬陸仟伍佰玖拾元整。
你單位應當在15日內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東西湖區人民政府或市國土規劃局申請復議,也可依法向東西湖區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強制執行。
(印章)
二00九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