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事人:柏泉農場紅星大隊
地 址:柏泉茅廟集、大李灣南
你單位于2008年5月在柏泉茅廟集、大李灣南未經批準占用土地27.3畝建停車場(所占地類為耕地,規劃用途為建設用地)。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屬違法占地行為。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詢問筆錄、勘測筆錄、現場照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和《湖北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處罰如下:
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并按非法占用面積每平方米30元的標準處以罰款,合計罰款人民幣伍拾肆萬貳仟圓整。
你單位應當在15日內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東西湖區人民政府或武漢市國土資源管理局申請復議,或者依法向東西湖區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O0九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