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事人:武漢東立光伏電子有限公司
地 址:東西湖區荷包湖一大隊
你單位于2009年7月在東西湖區荷包湖辦事處五支溝,未經合法批準,擅自占用園地180.8畝新建工業廠房(所占地類為農用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已建成建、構筑面積51345.1平方米。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屬未供即用違法占地行為。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詢問筆錄、勘測筆錄、現場照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和《湖北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處罰如下:
一、沒收非法占地的土地上新建的建、構筑物51345.1平方米;
二、按非法占地每平方米處以30元罰款,合計罰款人民幣:叁佰陸拾壹萬陸仟零壹拾捌元整。
你單位應當在15日內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東西湖區人民政府或武漢市國土資源管理局申請復議,或者依法向東西湖區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O一0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