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事人:揚子江集團善后工作組
地 址:揚子江吳西村
你單位于2008年10月在揚子江吳西村進行危房維修工程中未按規劃條件進行建設,違規建筑面積326.25平方米。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擬對你單位的違法行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責令你單位拆除違法建筑物。
你單位應當在 15 日內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武漢市城市規劃管理局申請復議,或三個月內依法向東西湖區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00九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