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礦產資源違法案件行政處罰的依據
礦產資源違法案件行政處罰的依據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湖北省礦產資源開采管理條例》、《違反礦產資源法規行政處罰辦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
(二)礦產資源違法案件行政處罰的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違反礦產資源法規行政處罰辦法》的相關規定,礦產資源違法案件行政處罰程序主要包括:1、受理立案;2、調查取證;3、審理并決定處理意見;4、告知、陳述申辯與聽證;5、作出行政處罰決定;6、送達和執行(含自動履行與申請法院強制執行);7、結案。
(三)礦產資源違法案件行政處罰的時限
1、陳述、申辯與聽證的時限:礦產資源違法當事人自接到本告知書之日起三日內向作出擬行政處罰的機關提出陳述、申辯與聽證的申請;聽證人員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告知礦產資源違法案件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等。
2、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與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的時限:礦產資源違法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機關的上級主管部門申請復議,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對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不提起復議或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礦產資源違法案件辦理的時限:一般礦產資源違法案件在立案后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重大或復雜案件經局領導批準可延長。